中国电信10kV成套开关设备(2025年-2027年)集中采购项目
资格预审公告
1.招标条件
中国电信10kV成套开关设备(2025年-2027年)集中采购项目已批准,招标人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招标人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资格预审,特邀请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项目概况
2.1资格预审编号:I1100000755747349001。
2.2项目概况:本招标项目采购内容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在两年内所需的10kV成套开关设备。
2.3交货时间、交货地点:按照合同/订单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
2.4项目性质:货物招标,资格预审。
2.5项目规模:具体详见下表。
序号 | 产品名称 | 规格容量 | 数量 | 交货地点 |
1 | 10kV成套开关设备 | 含10kV中置式开关柜,中压ATS柜,直流操作电源等 | 7150套 | 按照合同/订单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 |
注:上述采购数量为预估量。 |
本项目将按照最新的《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执行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请重点关注处理结果适用的供应商主体、被处理产品、处理范围、禁限期、处理措施等关键内容,请务必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查阅《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
2.6技术要求/产品规格:详见上述2.5条。
2.7标包划分情况:本项目不划分标包。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申请人基本资格要求3.1.1申请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资格预审申请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
3.1.2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申请人,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1.3申请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少于5个(含)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售后服务团队。如申请人售后服务团队设置达不到上述规定数量要求,则申请人应承诺如本项目中标,则将在合同签订前完成售后服务团队的设置。
3.1.4本次资格预审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
3.1.5本次资格预审原则上不接受代理商资格预审申请,以下特殊情况除外:
(1)投标产品制造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且必须使用代理商投标和签订销售合同的;
(2)投标产品制造商为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资本)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享有绝对控制权(最大或最多表决权)的企业且必须使用代理商投标和签订销售合同的。
代理商申请资格预审的,同一项目仅允许代理唯一制造商申请资格预审,且该制造商不得再自行申请资格预审或再委托其它申请人申请资格预审。
上述情况应由投标产品制造商出具使用代理商投标理由的说明文件并承诺对代理商投标承担连带责任。
3.2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1年12月1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19年12月1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19年12月1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10)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1)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12)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1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4)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6)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及《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的结果执行规则,应对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
(17)法律法规、资格预审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申请人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均不得存在上述任一情形。
3.3投标产品资格要求3.3.1投标产品应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产品。
3.3.2申请人应对本项目所有招标产品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3.3.3投标柜型应为应用广泛和可靠性较高(或性能相当于KYN28、Unisafe、UniGearZS1、MVnex、PIX、NXAirS LP、NXAirS等)的产品,且投标柜型应为同一柜型。
3.3.4投标产品应具备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机构须具备CMA资质)出具的中置柜型式试验报告,检验结果应为合格,所检验产品应同时满足下述条件要求:
(1)检验型号应为本项目投标产品,额定电压应为12kV,额定电流应为1250A;
(2)主回路额定短时耐受电流≥31.5kA/4s,主回路额定峰值耐受电流≥80kA;
(3)试验报告依据标准应包含GB/T 3906-2020;
(4)试验报告所载明的委托人(委托单位)、生产单位(制造单位)应与投标产品制造商一致。
3.3.5投标产品的中置柜柜型应通过内部燃弧故障测试,并提供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机构须具备CMA资质)出具的内燃弧单项试验报告,所检验产品应同时满足下述条件要求:
(1)检验型号应为本项目投标产品,额定电压应为12kV,额定电流应为1250A;
(2)试验检测结果应≥31.5kA/0.5s;
(3)试验报告依据标准应包含GB/T 3906-2020;
(4)试验报告所载明的委托人(委托单位)、生产单位(制造单位)应与投标产品制造商一致。
注:如申请人根据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第3.3.4条款要求提供的型式试验报告已满足该项条款要求可无需再次提供符合该项条款要求的单项试验报告,直接指明相关内容在3.3.4条款所提供的型式试验报告的具体位置即可。
3.3.6申请人提供的10kV成套开关设备(不含中压ATS系统、环网柜产品)的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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